概述
10月3日,最高法院同意就以下问题进行考量:
基于互联网公司展示用户生成内容的指控,是否可将该类公司视为“出版商”,从而被《通信规范法》第230(c)(1)条禁止?
《反恐怖主义法》授权对“故意向外国恐怖组织提供实质性援助”的实体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这是否适用于提供广泛可用服务并致力于努力防止恐怖分子使用这些服务的实体?
律师-当事人特权在多大程度上(如果有的话)保护出于合法和非合法目的的通信?
《国家劳动关系法》是否隐含优先考虑在劳资纠纷中,就工会故意但非暴力地毁坏雇主财产的行为,雇主所提出的州侵权索赔?
《残障人士教育法》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要求是否可延伸到根据其它联邦法规提出的索赔,既要求补偿性金钱赔偿或要求行政诉讼的索赔将是无效的?
联邦法院能否可对外国拥有的公司实体行使刑事管辖权?
国会是否废除了波多黎各金融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的主权豁免?
1978年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案是否授权联邦劳动关系管理局管理涉及州国民警卫队的劳资关系问题?
移民法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一项司法规则,还是仅仅是一种强制性的索赔处理规则? 该规则要求外国人需要做什么,以维系“不被允许的事实调查”之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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